為加強對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規(guī)范招標投標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了《河南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fā)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水利廳聯(lián)系。 二○○五年十月十日 河南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河南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效益,保證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30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水利部第14號令)、《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河南省水利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河南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工程范圍并達到規(guī)模標準之一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進行招標。 (一)建設項目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fā)電、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以及配套和附屬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二)建設項目規(guī)模標準 1、施工單項工程概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施工單項工程概算價低于100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 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是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建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招標投標的行政監(jiān)督與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河南省水利廳對全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并具體實施省管項目的行政監(jiān)督和管理;市、擴權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管項目的行政監(jiān)督與管理;工作內容包括: (一)監(jiān)督必須招標的項目按規(guī)定招標方式招標; (二)監(jiān)督必須招標的項目按規(guī)定程序招標; (三)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四)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準備情況報告(包括招標報告、招標公告、資質預審文件和結果、招標文件),辦理備案手續(xù); (五)可派員監(jiān)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 (六)發(fā)現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等決定,對違法違規(guī)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七)接受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采用公開招標的項目,應至少在一家國家指定的媒介上發(fā)布招標公告。國家指定的媒介為《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和《中國采購與招標網》。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日報》上發(fā)布。在以上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同時,還應在《河南省水利網》(http://www.hnsl.gov.cn)上發(fā)布。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送稑恕Q堈袠顺还_發(fā)布施工招標公告,投標人由招標人自行邀請3家或3家以上符合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yè)投標外,其它程序按公開招標的程序進行。邀請招標要確保具有競爭性,被邀請的投標人必須至少有1家是招標項目所在市以外的施工企業(yè)。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采用邀請招標,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省重點項目的,還應當經省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huán)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guī)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二)應急度汛項目; (三)涉及國家機密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九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必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一)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緊急項目; (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三)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工程增補的項目,投資額低于原中標價的15%,且承包人未發(fā)生改變的; (五)潛在投標人少于三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六)其它原因不適宜招標的。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的招標人是項目法人。 第十一條 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具有下列權利和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頒布的施工企業(yè)資質標準,選擇投標人; (二)根據招標文件、評標方法的規(guī)定,選擇中標人; (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進行項目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依法成立或確定; (二)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已經核準;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具有能滿足招標要求的設計文件; (六)監(jiān)理人已經選定; (七)有關征地、占地和移民搬遷工作已基本滿足施工需要。 第十三條 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立項審批部門核準可自行組織招標。 (一)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yè)務人員; (二)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三)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經驗; (四)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 (五)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招標人申請自行招標時,應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組建文件或代建單位資質; (二)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招標業(yè)務人員情況表; (三)內設機構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guī)欤?/span>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其它招標業(yè)績; (六)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人委托代理機構招標的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應將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復印件及代理招標工程的業(yè)績等資料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要與招標代理機構簽定招標委托協(xié)議,明確委托代理工作的內容、范圍、要求、代理費用及付款方式。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符合招標人的技術、質量要求。招標代理機構收取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執(zhí)行原國家計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和《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辦價格〔2003〕857號)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招標報告內容包括: (一)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批準的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 (三)招標已具備的條件、招標方式; (四)分標總方案、招標計劃安排; (五)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資格)等基本要求; (六)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 (七)自行招標或代理招標情況等; (八)選定的監(jiān)理人; (九)開標、評標具體安排。 第十八條 招標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分級管理原則于發(fā)布招標公告5個工作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zhèn)浒福?/span> (二)發(fā)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三)資格審查。實行資格預審的,向潛在投標人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資料,由招標人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情況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對其審核結果負責; (四)向審核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售招標文件; (五)招標人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勘查、技術交底和答疑;答疑和補遺的所有問題必須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六)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24小時內組建評標委員會,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七)接收投標文件; (八)組織開標、評標會; (九)確定中標人; (十)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二)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簽定合同。 第十九條發(fā)布招標信息至開始發(fā)售招標文件的間隔時間,國家重點工程一般不少于10日,省重點、省管工程一般不少于7日,其它工程一般不少于5日; 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報名時間、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且不得限定報名數額及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數額。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公告約定的施工企業(yè)資質、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類似項目的施工業(yè)績; (三)企業(yè)是否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tài); (四)在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它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將資格預審條件、標準、淘汰方法、擬選定的投標人的數量載入資格預審文件或在招標公告中載明。 在資格預審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視潛在投標人的條款,不得含有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不得在資格預審中違反已設置的預審條件、標準、淘汰方法等再設定特權條款。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資格預審,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二條 資格預審時,招標人應組建3~5人的資格預審小組進行資格預審,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提出資格預審報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所有申請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書面說明理由。 采取資格后審的,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招標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合同條款; (四)投標文件格式; (五)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及說明; (八)評標方法和標準; (九)投標輔助資料。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發(fā)售招標文件5個工作日之前,應當將招標文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資總額不得超出批準的初步設計。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對已經發(fā)售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否則,投標截止日應相應順延。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應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條 資格預審文件售價,一般不超過500元。 第三十條 招標文件應當按其制作成本確定售價,一般每份控制在3000元人民幣以內。 第三十一條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低不少于1萬元人民幣,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30天。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招標一般應整體招標。如需分標,要根據該工程的實際情況科學劃分,不得人為地劃小標段,規(guī)避招標。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可采用有標底招標或無標底招標。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第三十四條 標底編制人員應具有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 第三十五條 標底編制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標底須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國家和水利行業(yè)頒發(fā)的技術規(guī)范標準、編制辦法和參照有關定額編制; (二)標底編制采用工程量清單形式,其招標項目、工程量必須與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一致,不能簡單地以概算乘以系數的方法編制; (三)有關材料、設備的價格應力求與市場實際情況相吻合; (四)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計列施工企業(yè)應得的利潤; (五)一個標段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六)標底須控制在批準的概算以內。 第三十六條 評標標底可采用: (一)招標人組織編制的標底(A); (二)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的算術平均值(B); (三)以招標人標底(A)和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B)的加權平均值作為評標標底,其中招標人標底(A)的權重一般不超過0.5; (四)以招標人標底(A)作為確定有效標的標準,以進入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標標底。 以上4種方法,第三、第四種方法應鼓勵和提倡,第一種方法要嚴格控制,第二種方法應慎重采用。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招標文件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送達招標人。 第三十八條 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其內容、格式、密封方式都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如果修改投標報價,應附修改后的單價分析表或修改說明,并簽字和蓋章。 第三十九條 投標文件分為商務和技術兩部分。商務部分是除該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以外的內容,技術部分是該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部分一般內容應包括: (一)工程基本概況; (二)施工總體布置; (三)現場管理機構及職責; (四)主體工程、重要臨時工程(如施工導流)施工方法和措施; (五)新工藝、新措施; (六)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工期的關鍵措施; (七)進場主要機械設備和材料供應計劃; (八)質量控制措施及保證質量的關鍵點; (九)安全度汛措施計劃; (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技術措施; (十一)環(huán)境保護措施; (十二)施工交叉作業(yè)方案; (十三)附圖: 1、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2、施工網絡或施工進度計劃橫道圖; 3、其它。 第四十條 投標文件的裝訂及密封。投標文件要裝訂成冊,一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應分開包裝,其中“正本”中的投標報價書、投標保函、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法人授權委托書應蓋章及簽字(印鑒不能代替簽字),且要求是原件或真跡,不得復印。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當按要求遞交投標保證金。招標人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六章 開標、評標、中標 第四十三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約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或代理機構主持,所有投標人的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須按時參加開標會。 開標工作人員由主持人、開標人、唱標人、監(jiān)標人、記錄人等組成。 第四十四條 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約定的時間宣布停止接收投標文件,并開始開標; (二)確認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場; (三)宣布開標工作人員名單; (四)宣布開標紀律; (五)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六)依順序開標,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七)由唱標人宣布投標要素,記錄人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八)對上述工作進行記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五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和工程情況; (四)評標委員熟悉評標方法和標準; (五)在主任委員主持評標; (六)澄清問題。經評標委員會討論,并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七)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八)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評標報告中應有“有無保留意見”一項,評標報告附件應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評標資料、評委簽名表、推薦意見及保留意見等。 第四十六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委員會應當拒收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時參加開標會的; (四)未按要求加蓋單位公章和無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字的; (五)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關鍵字跡模糊或無法辨認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投標保函的; (七)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八)沒有提供有效的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擬擔任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 (九)存在重大偏差或實質上不響應的; (十)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 (十一)不按照要求對投標報價進行確認、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充的; (十二)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十三)對同一標段遞交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標段報有兩個(含兩個)以上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十四)聯(lián)合體投標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未指定責任人、未提交所有聯(lián)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書的; (十五)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的; (十六)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它情況。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的主要負責人不宜參與評標。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水利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 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的人員; (四)在近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它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四十九條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不得變更招標文件已載明的評標方法和標準。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條 評標方法可根據工程規(guī)模、技術復雜程度在以下方法中選擇: (一)合理低價法 合理低價法是各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參考招標人標底,對各投標人報價進行對照評審,擇優(yōu)選擇合理低價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合理低價的確定,一般按第三十六條(四)款計算的評標標底為標準,將低于這個標準的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的二次算術平均值作為合理低價。 在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對存在重大偏差或實質上不相應的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而不再對施工組織設計、投標人的財務能力、技術能力、業(yè)績及信譽等進行評分。 投標人的投標價等于合理低價者得滿分,高于或低于合理低價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合理低價的扣分幅度應比低于合理低價的扣分幅度大。 評標委員會對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文件,按投標人報價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推薦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當投標報價得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較低者優(yōu)先)。 本辦法適用于技術含量較低的項目。 (二)綜合評審法 綜合評審法是所有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文件的評標價(經修改算術錯誤后的報價)、財務方案、技術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業(yè)績與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分的評標方法,按綜合評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綜合得分前三名為中標候選人。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投資規(guī)模較大、技術含量較高的大中型項目。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但不得選擇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中標。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guī)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定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所有或其中某標段的投標文件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有效投標文件不足3份時,可以否決本次所有或某標段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五十四條 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導致招標工作失?。òㄎ茨苋缙诤灦ê贤?,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 (五)招標投標活動中其它應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六條 中標人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 禁止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人。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guī)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定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fā)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應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終止合同,并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五十八條 有關部門、監(jiān)理人等發(fā)現中標人轉包或違反合同約定進行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轉包: (一)中標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包括工程質量、進度、安全、財務等)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二)中標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的; 第六十條 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法分包: (一)未經招標人同意分包的; (二)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的; (三)將主要建筑物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 (四)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招標人認可,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五)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它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下列行為,視為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一)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本單位人員; (二)中標人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中標人本單位人員; 第六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本細則規(guī)定,中標人不履行合同職責,除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罰外,還將其不良行為記入河南省水利建設項目投標單位信用檔案,并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通報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加河南省轄區(qū)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行政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三章 招標
第四章 標底
第五章 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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